12月17日,记者从仁怀市法院获悉,3名“酒贩子”因为销售假冒茅台酒,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3年、2年不等刑期。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31日,重庆市綦江县人曹某到仁怀购买茅台酒,经人介绍结识了自称是茅台酒厂驻外销售经理的被告人陈新、易星财。双方商定以380元/瓶和1450元/瓶的价格分别购买普通“飞天”茅台酒和15年“陈酿”的茅台酒。其后,被告人陈新联系并支付56000元给被告人王元跃,购得假冒贵州茅台酒33件;另支付41000元给王某,购得假冒茅台酒15件卖给曹某,共获赃款277300元。曹某将所购的“茅台酒”分别发往北京、成都后被查获扣押。案发后,被告人易星财、陈新等主动退赃185000元。
法院另外查明:2005年4月,江苏省南京市人庞某(另案处理)应南京某军区招待所的要求,为其提供标注有“专供南京警备区”的茅台酒200件。庞找到被告人王元跃要求帮忙提供。王元跃以900元/件的价格从陈某处购得假冒茅台酒200件后,以1000元/件的价格卖给庞某,庞某又以288元/瓶的价格卖给南京某军区招待所,涉案金额达6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元跃、陈新、易星财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6年、3年、2年,并各处罚金10万、5万、2万。(熊顺楷 陈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