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韩籍男子郑在光进入中国后,先后以合资、建筑工程、食堂承包等名义,在山东、河北、福建、江苏及安徽行骗146万多元。于今年7月在哈尔滨市被中国警方抓获,之后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昨天,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在光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万元,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并驱逐出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被告人郑在光伙同柳锡熙注册成立合肥韩农食品有限公司。同年9月15日,柳锡熙以公司董事长名义,分别与两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肥东县签订《厂房建筑施工合同》,并以“保证金”名义分别收取两公司人民币10万元。9月16日,被告人郑在光以公司总经理的名义,在肥东县与合肥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代建开发合同》等,并以“保证金”的名义收取该公司人民币16万元。2006年9月16日,郑在光、柳锡熙占有上述款项后逃匿。
就这样,被告人郑在光单独或伙同韩国人柳锡熙因犯合同诈骗罪已被合肥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驱逐出境,从2003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在韩国已停业解散的韩国珍星产业株式会社及在我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以合资经营、对外承包建筑工程及公司食堂等手段,在山东省日照市和德州市、河北省秦皇岛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等地,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保证金等财产146.5万元后逃匿。2007年7月1日,郑在光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郑在光采取虚构单位、伪造资信证明,收取他人财物后逃匿的方法,共计骗取了14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戴小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