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3日早晨5点半,胡某到通州区“万春园”公园晨练,不慎掉到公园水池中溺亡。胡某的家属将北京市通州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原告诉称,“万春园”公园属于北京市通州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在胡某出事的时候,该公园的水池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这是造成胡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原告曾经多次找到被告协商处理此事,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2余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通讯员佟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