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闫师傅决定不再与公司续签合同后,公司不但拒绝返还保证金2万元,而且还从其银行卡中多划出4861元。因此,闫师傅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退还上述钱款。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
闫师傅原是被告出租车公司的司机,2006年2月22日,双方签订了运营任务承包合同,约定保证金2万元,承包金每月4861元,每月27号前向公司交纳本月的承包金,合同期限从2006年2月22日到2007年2月28日止。2007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合同。2007年2月27日,出租车公司从闫师傅的借记卡上划走4861元。闫师傅认为,自己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也没有违约的情况,但公司却迟迟不将保证金2万元退还;而公司2月27日划扣的承包金是多划的,因此起诉要求公司退还保证金和多划的承包金。
庭审过程中,出租车公司辩称:闫师傅在其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受损,公司垫付了全部修理费,至今闫师傅也没有补偿,且其在发生事故的当月没有交纳承包金。
另查,2006年8月,闫师傅驾驶的出租车被撞,肇事司机承担事故损失费100%责任。当时闫师傅及公司分别就误工、承包费和车辆修理费起诉到法院,并与肇事司机、肇事车辆的登记和实际购买人达成调解,获得全额赔偿,只是至今调解没有得到实际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闫师傅在承包期内没有交纳修车期间一个月的承包费,出租车公司的划扣行为并无不当;关于2万元的保证金,出租车公司已经与侵权方就损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其最终履行情况不能成为不返还保证金的理由,其不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退还闫师傅的保证金2万元!
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并已履行完毕。(李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