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拘禁案,王成等9名传销人员分别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或六个月。王成、潘永系非法传销的组织者,非法拘禁的主犯。9人中8人为大学本科学历。
2007年9月,9名被告人来到丹东搞非法传销活动。由于当地居民对此并不认同,使他们很难打开“市场”,为发展下线,他们便打起了亲戚、同学、朋友的主意。2007年9月8日,被告人周雪欲将其朋友盛某骗至丹东,并将此情况告诉了潘永。经精心谋划后,潘永指使周雪和另一名被告人闫玉到火车站去接被害人盛某。为防止盛某与外界联系,将盛某的手机骗走,继尔将其骗至市内的他们租住的一处居民楼内。当盛某察觉被骗后要求离开时,被告人王成指使被告人潘永等人对盛某“严加”看管,强行对盛某“上课”洗脑,被告人潘永、周雪、段洁、刘磊、闫玉强迫盛某加入他们的传销组织,将盛某拘禁达7天时间,直至9月15日被公安机关解救。
2007年9月11日,被告人闫玉为发展传销组织下线,王成、潘永、闫玉等又用上述办法将闫玉的同学李某骗至丹东,王成指使李冰、倪红、张晶、刘月看管,对被害人李某强行“上课”洗脑,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对其非法拘禁达4天时间,直至9月15日,被公安人员解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成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成有期徒刑二年,分别判处潘永、周雪、闫玉有期徒刑一年,分别判处李冰、倪红、张晶、刘月、段洁有期徒刑六个月。(马述和 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