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任中化香港化工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余元而被公诉。12月18日上午9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将公开审理此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任中化香港化工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港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于2004年5月至2005年3月,在对广州顺联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联公司)经营状况和履约能力不了解的情况下,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十余笔PVC(聚氯乙烯)销售合同,由中化港公司为顺联公司进口2万余吨PVC(聚氯乙烯),合同金额1700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4000余万人民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秦某发现顺联公司大量拖欠货款后,仍轻信该公司经理冯某的履约承诺,并发货给顺联公司,以致造成中化港公司1.5万余吨PVC(聚氯乙烯)被顺联公司侵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0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亿余元)。后被查获。
另公诉机关追加指控,被告人秦某任中化港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本单位PVC原材料购销的职务便利,于2004年1月接受客户冯某为他及其爱人支付澳大利亚旅游费用共计港币18384元(折合人民币19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系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秦某在审查期间能够主动交待上述罪行,应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作者:邹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