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秀山县“10·21”重大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一、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秀山县安监局副局长杨正荣和秀山县洪安镇政府副镇长李大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给予洪安镇党委宣传委员杨志宽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洪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周中华撤销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撤销镇长职务处分;给予洪安镇党委书记吴应德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并免去洪安镇党委书记、委员职务;给予秀山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郭彬撤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处分;给予秀山县公安局洪安派出所所长刘小杰撤销派出所所长职务处分;给予秀山县公安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拥军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秀山县公安局党组成员、政委郑平忠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秀山县工商局石耶工商所所长游峰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秀山县政府副县长王木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秀山县委副书记、县长黄长武行政记过处分;建议给予秀山县委书记张泽洲党内警告处分。上述人员的党纪处分按有关规定办理,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记者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