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北京当代女子医院擅用自己照片做广告,当红艺人范冰冰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名誉权侵权精神损失120万。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范冰冰诉称,2007年9月,被告北京当代女子医院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百度搜索引擎的新闻栏目发布广告,使用“范冰冰整容暑期特别奉献”,“北京当代女子医院范冰冰整容暑期特别奉献”的广告字样,点击该广告后会进入被告“北京当代女子医院首页》妇科频道》妇科炎症》经期前后三天不宜游泳”的页面。原告从未授权被告使用原告名称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包括医疗整形广告。被告捏造原告整容这一虚假情况,刊登广告“范冰冰整容暑期特别奉献”提高点击率,引导公众点击进入被告公司主页,导致观看此广告的公众认为或可能认为原告进行过整容,甚至是在被告处进行的整容这一虚假情况;且点击该广告进入页面内容为被告公司主页下的妇科炎症栏目,被告做此连接客观上也导致公众将原告与妇科炎症相联系,给原告在公众中的形象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
原告认为,被告为其商业利益,在未经原告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原告作为演员这一公众人物的特殊影响,在互联网上擅自捏造原告整容这一虚假情况,进行整容医疗广告宣传,客观上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更严重误导公众,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告在与被告沟通协商为果的情况下,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侵权广告,在原告指定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120万元。
目前,该案现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邹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