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下班回家途中遇车祸身亡,其家属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根据相关法律,这一请求本属合理,仲裁部门却不予受理。原来,死者家属提起仲裁时距事发已三年多,远远超出了60日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死者家属遂又就此
事诉至法院,最终亦因时效问题诉求被驳回。
郑某于2002年承包了本市一家娱乐公司的迪吧。2004年4月19日,家住本市西青区的刘某被招聘到该迪吧工作,并交纳了风险抵押金200元。同年5月15日凌晨,刘某在津涞公路与外环线交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今年4月,刘某之父刘某某以其子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的事故为由,到河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迪吧经营者某娱乐公司及承包人郑某退还刘某交纳的风险抵押金,给付刘某2004年5月10日至15日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元。由于刘某某提出仲裁申请时已超出申诉时效,劳动仲裁部门向其下达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刘某某不服,遂以相同理由呈讼至法院。
针对刘某某提出的诉求,被告娱乐公司辩称,刘某自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至今已3年多,且原告之子刘某是否为被告郑某所雇,其公司并不清楚。因此,原告所提诉求已超出规定时效,且无正当理由,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被告郑某未做答辩。
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原告之子刘某于2004年5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告本应在法定期限内就其与二被告间的劳动争议向河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二被告支付相应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退还风险抵押金等,但原告却未予申请。今年4月,原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已超过仲裁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故原告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