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坊区人民法院日前对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原支队长邹勇刚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经审理查明,邹勇刚在担任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局长及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期间,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工作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2007年11月,香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确认,被告人邹勇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邹勇刚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