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监督支队副支队长兼滁州市看守所所长胡新建在情人的操纵指使下,收受贿赂、徇私枉法。2007年11月29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胡新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7年半。
2003年,原滁州市国土房局女干部魏荣和时任某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的胡新建在酒桌上相识,并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2005年4月,魏荣找到时任公安分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的情人胡新建,说其亲戚赵某某与邻居打架,并打伤出警的女民警,派出所现在要抓其亲戚,要胡出面帮忙。胡即时应允下来。后经胡新建批准,赵某某被取保候审。为感谢胡的帮忙,魏荣到胡新建的办公室将赵某某托送的2万元人民币和四条中华烟送给了胡新建。为了对情人负责,胡新建在受贿后还出具了收条给魏荣,以便情人对托送人有所交待。
2005年6月,魏荣又找到时任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的胡新建,要胡找滁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帮因赌博被刑事拘留的蒋某某办理取保候审,胡新建即打电话给该分局相关人员。其后,魏荣到胡新建的办公室,将蒋某某托送的1万元给了胡新建,胡也出具了收条给魏荣。
2006年年初,魏荣再次找到升任滁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副支队长兼滁州市看守所所长的情人胡新建说,琅琊区法院近期要送一名叫刘某某的犯人来看守所,此人有病,叫看守所不要接受。刘某某后办理了监外执行手续。在刘某某没有送到看守所之前,魏荣一次在胡的办公室给了胡4条中华烟,2万元钱。另一次在104国道和看守所的岔路口,由刘某某在远处看着,魏荣给了胡1万元。
另外胡新建还收受了吴某某、许某某、沈某某贿赂5000元、2000元、1000元。
2004年元月10日,朱某某向南桥旅社老板王义刚(另案处理)借款3万元,受害人葛某某为其提供担保。因朱某某欠帐未还下落不明,2004年5月13日下午,王义刚安排郑海纠集徐慰、江志(三个均被判刑)将葛某某非法拘禁在南桥旅社302房间。
为使王义刚逃脱刑事追究,其弟弟王义强(外号“二猫子”另案处理)、原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刘某某、魏荣分别找到时任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的胡新建,要求胡为王义刚开脱,并宴请了胡新建且送给其四条中华牌香烟。后在胡新建的指使下,王义刚被漏捕、漏诉,最终逃脱了刑事处罚。其后,王义强委托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桂某送给胡新建人民币1万元。
胡新建因为情人而大肆受贿,但是当两人闹翻时,魏荣反而抓住胡新建的软处,以“不给钱就叫你局长干不成,把你名声搞臭”等相威胁,前后两次敲诈了胡新建人民币10万元。
法院认为,胡新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能追诉,至其逃脱刑事追求,构成徇私枉法罪。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因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谈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