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国土局原局长王学军借发包工程之机收受贿赂15万元,12月4日,云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学军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学军于2000年12月至2003年5月任云阳县国土局局长兼党组副书记。2001年,云阳县国土局决定以议标形式发包其培训中心楼的装潢工程,要求标的价格控制在120万元以内。重庆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理伍家良得知消息后,多次找到王要求承包该工程。同年10月,伍家良以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该工程,双方签订了总价款为133万余元的施工合同。2003年3月,伍家良为感谢王学军的帮忙,委托其弟给王现金5万元。
2002年下半年,云阳县国土局决定在培训中心楼安装中央空调。伍家良得知消息后,又找到被告人王学军要求承包该工程。2003年1月,伍如愿承包了该工程。同年3月的一天晚上,伍将10万元现金送给王学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学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该受到法律制裁,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