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公路收费站提供监视录像资料,遭值班人员拒绝后,竟然砸坏收费站财物并打伤工作人员。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蒋雷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2007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蒋雷发等人骑摩托车从县城返回新街途中,被相对行驶的一辆摩托车轻微刮碰,蒋雷发等人遂返回追赶。2时许,被告人蒋雷发伙同欧斌春、欧春明、廖新军、蒋廷发(均另案处理)、蒋华全等六人来到新街收费站(广西县县通二级公路灌阳收费站),要求值班人员提供监视录像资料查看该车去向。遭拒绝后,被告人蒋雷发与欧斌春、欧春明、廖新军、蒋廷发冲进收费亭将收费站的电脑、起动杆等物品砸坏(价值7549元),并将工作人员李某、唐某、蒋某的头、腹部等部位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被害人唐某、蒋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雷发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蒋雷发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一人轻伤及砸毁财物价值7500余元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之一,应依法严惩。但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并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又适用“简化审”,因此,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蒋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