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原安徽省滁州市国土房产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魏荣有期徒刑二年、二年、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魏荣原系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07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0年前后,魏荣与滁州市规划局原负责人王某相识,2001年下半年,魏荣向王某提出其欲从滁州市金煌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住房一套,请王帮忙。王某向金煌公司经理打招呼,要求提供帮助。2001年9月19日,魏荣以其妹妹的名义与金煌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滁州市竹园村3号一幢价值人民币6.8228万元的商品房,并付2万元定金。魏荣购房未付的余款4.8228万元由金煌公司以一份虚假的拆迁补偿协议冲平。2006年5月7日,魏荣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
2005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立案侦查。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抓捕,赵某的姐夫张某找到魏荣,请魏帮忙找时任琅琊公安分局副局长胡新建(另案处理)帮忙,先后两次共交给魏荣2.5万元人民币和四条中华牌香烟。魏荣将其中2万元和四条中华牌香烟送给胡,自己留下5千元。2005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对赵某取保候审。
2005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蒋某因涉嫌赌博犯罪被滁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滁州市华祥实业有限公司的王某为了能使蒋某取保候审,找到魏荣,通过魏荣转送给胡新建1万元人民币。
2005年10月10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为了达到不被收监的目的,刘某先后两次通过魏荣共送给胡新建3万元人民币和四条中华牌香烟。后在胡新建干预下,刘某未被收监。
魏荣与时任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副局长的胡新建发展为情人关系。2005年年底,两人分手,胡新建被迫同意给魏荣人民币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05年12月底,胡新建将人民币6万元送到魏荣办公室后抽回借条原件,魏荣则保留了该借条复印件。
法院审理认为,魏荣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索取购房差价4.822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魏荣多次在行贿人和司法工作人员之间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也已构成介绍贿赂罪;魏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迫使他人交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还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魏荣犯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魏荣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宣判后魏荣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谈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