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伟民、孙军华有期徒刑7年和8年。
王伟民、孙军华分别为许昌市邮政局社会保险办公室主任和许昌县农业银行古槐街分理处主任。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分别于2007年6月6日和2007年6月15日被刑拘。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和8月,被告人王伟民和孙军华为了获得高额回报,利用职务之便,共谋后,先后7次将许昌市邮政局存放在许昌县农业银行古槐街分理处的单位社保金177万余元,挪用给原许昌某大酒店许某(已故)使用,造成该笔资金至今未能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伟民、孙军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王伟民、孙军华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杜文育 韩景玮 通讯员 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