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7岁的北京妇女张兰华,因对丈夫包养歌厅小姐心存不满,遂携带刀、汽油等找歌厅小姐张某某报复,并将张某某烧成重伤。在潜逃12年之后,公安机关在张兰华儿子的带领下将张兰华抓获归案。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张兰华的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兰华,且张兰华归案后能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以及被害人对案件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等为由,依法从轻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兰华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1995年6月,张兰华的丈夫刘某某在北京某歌厅认识了歌厅小姐张某某,两人经常在一起,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刘某某给张某某在北京租房居住,并不定期给张某某一些生活费。
张兰华得知这一情况后非常气愤,遂起意报复张某某。1995年12月14日晚,张兰华携带刀、汽油等物在张某某的租住处,持刀猛砍张某某的头部等处,并将汽油浇洒在张某某身上后点燃,致张某某重伤,损伤程度为二级伤残。
张某某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于1997年11月回原籍休养,刘某某一次性给付其生活费7万元。不过,张某某并未在案发后立即报案,而是迟至2002年11月12日才报警称其于1995年12月14日被张兰华砍伤,并用汽油烧成重伤。
案发后,张兰华提心吊胆地四处躲藏了12年,直到2007年1月17日,公安人员在张兰华儿子的带领下在张兰华的暂住处将张兰华抓获归案。被抓后的张兰华长叹一声:“躲躲藏藏十二年,终究难逃法网呀!”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兰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兰华所犯故意杀人罪系未遂;张兰华的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兰华,且张兰华归案后能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故依法对张兰华从轻处罚。据此,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兰华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郭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