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对“丈夫拒签手术致妻儿双亡事件”关注的逐渐深入,如何理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成为判断事件当事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在今日本报就此举行的“医疗权:如何在医院、病人和家属之间分配”法律研讨会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杨建顺、刘俊海、张谷等法学专家指出,认为医院抢救垂危病人,必须取得家属的同意,未经家属同意实施抢救的,属于“非法”救人,是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误读。
杨建顺、刘俊海、张谷等知名学者认为,那种认为“在患者家属不同意施行抢救手术时,医院只能看着病人死去”的观点,是对第三十三条的错误理解。在病人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家属拒绝实施抢救的,医院应该直接依据该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即将此情形视为“遇到其他特殊情况”,由经治医师立即提出医疗处置方案,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批准后实施。
与会学者们建议,为了确保对生命权的尊重,鼓励医院更好地履行“救死扶伤”的天职,立法者应该修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将“病人生命垂危亟须抢救但家属不同意的”纳入到“遇到其他特殊情况”中,并对这些特殊情况予以明确规定。此外,与会学者们还讨论了同意医疗权是不是患者的专属权利、医疗主管机关能否命令医院是否实施医疗行为、家属恶意利用同意权阻碍医院实施抢救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者: 曾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