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欠别人的钱,在写欠条时却将“阳明发”写成了“杨明发”,并且两人同时存在,这桩一字之差引起的债务纠纷持续了5年之久。近日,在石柱县检察院的调解下,债务人李某与阳明发达成协议,只偿还1.2万元,并当场兑现。
法院判债主败诉
据了解,2002年10月,铜梁人阳明发承建石柱县黄水镇居民李某的私房完工,李某欠2万元工程款未付。2004年11月26日,李给阳明发出具了一张内容为“今欠杨明发人民币20000元”的欠条。此后李某支付了3000元,还欠17000元。
2006年11月,阳明发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的是,李某向法庭提供了石柱县枫木乡村民杨明发的证言,证明李某曾向杨明发借款2万元用于购车。而且,杨明发称李某出具给自己的欠条被阳明发盗取。
今年5月22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原告“阳明发”与欠条上的“杨明发”同音不同字,且实际生活中客观存在“杨明发”的自然人,仅凭此欠条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遂判决驳回了阳明发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抓住破绽
阳明发不服,向石柱县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官进行了仔细审查,认为无充分证据证明是阳明发盗取了欠条。而且,杨明发庭审时陈述的借款时间在2003年秋天,而李某的委托代理人调查时又称借款时间在2003年春天。
抓住这一破绽,检察官各个击破,李某和杨明发终于说出了真相。同时,在检察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并当场兑现。另外,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没有再追究李、杨二人做伪证的责任。
(记者 邓雪 通讯员 谭玉文 罗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