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一份关于以“办事”为名义占有财物型诈骗犯罪的分析报告引起了长春市市长崔杰的重视,并作出了批示: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对具体犯罪行为的识别能力。
典型案例
能承揽工程
一块“肥肉”骗走1.1万余元
黄某是搞建筑的,一直以来生意还算红火。近日,他在一次聚会中偶遇杜某,两人谈得投机,遂成为好友。
黄某在与杜某的交往中,杜某多次吹嘘自己可以承揽某机场的建设工程,黄某想:“这可是一块肥肉……”于是,黄某经常和杜某接触,逐渐相信了对方,当他要求杜某为其承建这个工程帮忙时,杜某欣然答应。之后,杜某先后以“办事”为名从黄某处骗取11300元人民币,时间一天天过去,可承建工程这事却一直没有眉目。
最后,黄某发现自己被骗,到公安机关报案。事实上,杜某根本没有承揽工程的能力,他吹嘘自己,完全是为了骗取黄某的钱财。
能办大学文凭
收了2.2万元给做了个假证
长春市民王某的儿子待业在家,因为没有大学文凭,几次错过了好工作的机会。为了给儿子找到理想的工作,王某想给儿子办一个正规的大学文凭。
2005年10月,王某找到了一个“能人”袁某,袁某自称能办一个真正的大学本科毕业证和报到证,王某同意了,他先通过朋友给袁某1.1万元钱,袁某拿到钱后给其办了一个假的大学毕业证,事后袁某用假证又从王某处骗来1.1万元,并告诉对方要过一段时间才能上网查到,王某等了10多天,发现网上查不到孩子的毕业信息,袁某谎称得2006年才能上网查到,2006年8月,王某在仍查不到相关信息的情况下知道上了当,于是报了案。
2007年9月,袁某落网,他对自己行骗的事实供认不讳。
市长关心作批示,提醒市民警惕“办事”型诈骗
2007年上半年,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多起涉嫌诈骗的案件,其中,类似的“帮人办事”型诈骗案件很多,这也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重视。
于是,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今年上半年办理的涉嫌诈骗案件进行统计,2007年1月至8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诈骗案件47件,其中以“帮人办事”为名骗取财物型诈骗案件有25件,占所有诈骗犯罪案件的53%,办的“事”主要包括升学、工作、承揽工程、办理各种行政事务、购买各种低价物品等多种情况。
长春市市长崔杰在看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这份分析报告后,马上作出批示: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加法律意识,提高对具体犯罪行为的识别能力。
检方分析
“办事”型诈骗的特点
熟人或是不知情的第三人作为中介
据了解,今年1月至8月,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25件“办事”型诈骗案件中,有15件发生在长期相识的熟人之间,有7件是因为有不知情的第三人介入而发生,因此发生在熟人之间或有不知情第三人做中介成了“办事”型诈骗的显著特征。
“办事”型诈骗的发生,还因为被害人大都有特定的需求,在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25件此类诈骗犯罪中,有24%以能为对方办工作为名实施诈骗,有12%以能为对方子女办理升学为名实施诈骗,有20%以能为对方办各种执照、房证、户口、保外就医等名义实施诈骗。
受骗上当的原因
利益驱使,相信花钱托人能办事
谈到“办事”型犯罪多发的原因,办案检察官认为这主要由社会现状、被害人追求非正当利益和嫌疑人的侥幸心理造成的。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孙思嘉分析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造成新旧体制断裂和制度的真空,在腐败现象和职权犯罪发生的同时,诱发和促进了“帮人办事”型诈骗犯罪的不断滋生,很多人开始相信花钱托人“办事”能解决升学、就业甚至承揽工程等问题,这也就为骗取钱财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
被害人一般存在不劳而获、追求非正当利益的思想,这时的被害人往往防范意识不强,辨别真伪能力弱,希望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更高利益,抱有这样心态的人,在犯罪分子的谎言面前很容易丧失辨别能力。
咋避免上当受骗
通过正当渠道办事,被骗后及时报案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慧国总结了下面的方法,使市民避免上当,或者把损失减到最小。
李慧国说,有些人喜欢找熟人、走后门办事。犯罪分子多数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让群众自愿把钱物交给他们,比如有的群众办事,惟恐对方不收,觉得不收钱就不把握,事实上市民应该提高法制观念,钱也不是万能的。
想避免遭遇“办事”型诈骗,人民群众要通过正当渠道办事,一切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且不要通过中间人或者更多的渠道;如果真的通过中间人办什么事情,市民不要轻易把财物交给中间人,交给时还应该保留相关的证据,这样一旦上当还可以及时追索。
市民如果感到自己受骗,或者发现了对方的漏洞,不要通过个人渠道索钱,应该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司法机关及时、有力地进行打击。 (记者 久日 通讯员 夏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