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宣判后,王玉军挣脱两边的法警大喊“我没罪!我没打人!”后被3名法警拉出法庭。昨天上午,北京高院终审判决大兴区红星派出所原副所长王玉军刑讯逼供致犯罪嫌疑人截肢,判王玉军犯故意伤害罪,维持一审10年的刑期。
指控者重伤被截肢
王玉军今年43岁,大兴公安分局红星派出所原副所长。2000年8月,红星派出所民警控制抢劫疑犯张建设,后来,张身体有伤被截肢,其称被王玉军殴打、浇烫。
根据指控者张建设的陈述,他被带到红星派出所后,警察靳超(另案处理,被判刑10年)讯问时用橡胶警棍、台球杆打他后背、双腿、双臂和双手,还用皮鞋踩他的脚趾头,后来王玉军踹他、打他耳光,他问能不能喝点水,王玉军倒了一杯开水浇了他胳膊上,王玉军和靳超还往他头上浇开水,他昏倒了。
当天将张建设带回派出所的民警作证,控制张建设的时候,张身上没伤。大兴人民医院医生证明,张建设被公安人员带到医院住院治病,治疗期间确诊张的右前肢等部分组织坏死,后对张实施了截肢手术。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鉴定书称,张建设的右前臂和左手食指被截肢,损伤属重伤,伤残程度为5级。
一审后王玉军上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王玉军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刑10年。
随后,王玉军上诉,称他没有参与对张建设的审讯,没有伤害张建设,没有犯罪。二审庭审时,王玉军的辩护人称,张建设从2001年开始控告,大兴检察院也于同年立案侦查,可2005年2月22日之前,张建设在20份陈述笔录中从未提及王玉军其人,公安机关数次组织辨认,王玉军与张建设近距离接触,张建设均没有指认王玉军,而在王玉军被羁押并且批捕后,张建设的陈述中才出现一名“又高又胖”的人,但也没有具体指向王玉军。
昨天,王玉军的辩护人还说,北京高院的法官到目击证人焦某家取证时,焦某只说王玉军用警棍打了张建设的肚子,并且说没有看见王玉军用开水烫张建设。
指控者被判刑19年
对王玉军的上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张建设的伤情发生在红星派出所民警对其拘审期间,且张建设在红星派出所所受损伤与其被截肢、断指之间有因果关系。
北京高院认为,王玉军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刑事案件侦查职责过程中,参与共同采用暴力手段刑讯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致犯罪嫌疑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北京高院终审驳回了王玉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指控王玉军打烫的犯罪嫌疑人张建设,被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犯抢劫罪、盗窃罪,获刑19年,目前正在狱中服刑。(记者王殿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