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州区一名十几岁的小男孩,在横穿马路时,被一辆外地货车撞伤,终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事后,男孩父母与货车所属公司因赔偿数额发生分歧,双方只能对簿公堂。在法庭上,公司认为,男孩之死有故意作为的嫌疑,故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公司的说法并没有被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判处货车公司赔偿男孩父母经济赔偿17.5万元。
今年4月17日下午,司机任某驾驶一辆大货车,在行驶至金州区二十里堡附近时,撞倒了横穿马路的男孩王某,王某紧急被送玩金州区某医院进行急救,后因伤势较重,王某又被转入大连市内一家医院继续抢救治疗,然而不幸的是,尽管医院竭尽全力进行抢救,但终因伤势太重,王某于车祸第二天死亡。事故经金州交警部门认定,司机任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后,王某的父母悲痛欲绝,料理完儿子的后事,找到肇事货车所属单位,鞍山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要求索赔?墒,对于夫妻提出的索赔数额,公司表示无法全部满足,只能赔偿少许。王某的父母无奈向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鞍山某运输有限公司按照事故的全部责任比例,赔偿他们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9万元。
近日,金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鞍山公司负责人表示,作为王某的法定监护人,王某的父母在事故中未尽到应有的义务,故有一定的责任,此外,公司认为王某在事故中还有故意作为的嫌疑。因此公司只同意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但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公司所雇佣的司机任某驾驶大货车将横过马路的王某撞倒致伤,最终导致死亡。该事故虽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对于“该事故系王某故意作为”的辩解,被告方提供不出相关的证据,为了体现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原则,任某应对王某的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任某系被告所雇佣的司机,该事故又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故该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公司承担。近日,金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鞍山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7.5万元。 (记者 毕重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