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栋(化名)今年43岁,在南京一家机械公司做门卫,3年前一场车祸却让他永远不能体会夫妻生活的乐趣。今年7月,杨栋一纸诉状将肇事者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14万多元,另加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2004年12月19日下午5点多,驾驶员史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在宁镇公路88号大门口倒车,当时杨栋正好从车后经过,由于驾驶员疏于观察,杨栋被撞倒地。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史某负全责。杨栋在事故中身受重伤,严重影响阴茎勃起,构成9级伤残,骨盆损伤构成10级伤残,左小腿损伤构成10级伤残,身体和精神遭受巨大痛苦。而肇事者史某是上海一家运输公司的职员,事发时正为公司送货。运输公司已向人保闵行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20万元。今年7月,杨栋一纸诉状将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玄武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赔偿14万元,另加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赔偿范围内。而运输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费用,但原告提出的数额太高。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做出责任认定,原、被告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因肇事车辆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故应由闵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超出闵行公司赔偿范围的部分由史某赔偿,又因史某是运输公司职员,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事故的,故其赔偿责任应由运输公司承担。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偏高,酌情支持3万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该损失应由运输公司承担。日前,玄武法院做出判决,杨栋因本次事故造成费用共18.3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4.6万元,运输公司赔偿3.7万元。另运输公司赔偿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者:玄法 吉启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