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第二医院骨科主任利用有权决定使用何种品牌医疗器械的职务便利,自2002年8月至2006年初,多次收受医疗器械厂家的回扣款56万余元。昨天,这名骨科主任被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骨科主任收受回扣56万元
法院认定,2002年9-10月,上海捷生医疗器械公司业务员李某找到芜湖二院骨科主任程某,向程推销其公司的医疗器械。李提出,如果该院骨科能够使用其公司产品,即给程某个人器械总价款10%的回扣,经程同意,该公司器械产品进入芜湖二院骨科临床上使用。至2005年底,程某共收受李某所给的医疗器械回扣款29万余元。2006年初,该公司派业务员陈某接替李某在芜湖的销售工作,经陈某之手又交程某医疗器械回扣款5896元。
2002年8-10月,江苏张家港金鹿医疗器械公司和上海艺林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分别找到程某,推销其公司的医疗器械,并许诺如果该院骨科能够使用其公司产品,即给程个人器械总价款20%和10%的回扣,经程同意,产品进入该院骨科临床使用。自2003年3月至2005年底,程某共收到张家港金鹿医疗器械公司回扣款16.6万余元,2002年12月至2005年11月底,程某多次收受上海艺林实业有限公司给其的器械回扣款,总数达9.9万余元。
每次回扣都记在笔记本上
在破获程某这起商业贿赂案件中,一个笔记本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了解,对于每次回扣,程某都详细地记录在了一个笔记本上,包括每次收受回扣的时间、款额以及所用的器械。
案发后,程某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被检察机关认定为自首;另外,程某退出了12万元的赃款。法院认为,程某仅退出赃款12万元,尚有44万元没有退出,不应认定其积极退赃。为惩治犯罪,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镜湖区法院认定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已退赃的12万元予以追缴,未退赃款44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 (马正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