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7日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颁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规定在第十九条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