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审结了一起因房客一氧化炭中毒致死引发的赔偿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北京荷叶山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死者父母原告张先生、段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
2005年12月2日,二原告之子张雷(化名)与荷叶山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由张雷承租位于香山普安店荷叶山公司院内提供的门楼1楼、2楼,租赁期限自2005年6月4日至2008年6月3日止。同时,张雷与荷叶山公司订立《安全协议书》,约定取暖锅炉由荷叶山公司雇佣专人管理,任何承租人不可自己启动锅炉,同时,承租人必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工作。2006年12月3日晚,张雷在其朋友处饮酒后,自其朋友处取得蜂窝煤自行生火取暖,发生一氧化碳中毒而致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荷叶山公司作为房屋出租人,对房屋设施负有维修的责任,应保证房屋设施正常、安全地使用。荷叶山公司为出租房屋安装土暖气等取暖设备,如果检修不及时或不当,极易造成一氧化碳泄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故荷叶山公司对其暖气设备应尽到全面安全保障义务,在进入采暖季前应全面检修出租房屋的取暖设备,由于荷叶山公司对于张雷之取暖设施疏于维护,造成张雷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故其应对张雷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而张雷亦违反其与荷叶山公司订立的《安全协议书》中关于锅炉应由荷叶山公司专人管理的约定,在饮酒后擅自开启锅炉,故其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郑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