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有意引诱并安排他人嫖娼,后又以揭发他人有嫖娼活动相要挟敲诈钱财。日前,时年35岁的被告人吴某和时年21岁的李某,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7年3月8日凌晨,吴某通过他人将被害人王强(化名)介绍到歌厅内进行娱乐消费,然后有意安排一卖淫女引诱王强进行色情活动。同时,吴某唆使李某冒充歌厅服务员,以进包间送饮料为名监视王强的举动,并在王强有嫖娼行为时及时通知了吴某。后吴某以歌厅经理的身份出现,跟叶某谈判,并以报警或通知单位领导相要挟,当场向王强敲诈索尼爱立信牌W810i型手持电话、索尼牌T10型数码相机各一部(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740元)。之后,吴某、李某又迫使王强从ATM自动取款机内取款后,交付人民币4000元。
法院认为,吴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吴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但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胡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