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被人冒领,银行无奈赔偿了11万元。在追查到冒领人王某后,银行起诉要求王某作出赔偿,并要求王某的丈夫方先生负连带责任。10月1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工商银行七宝支行11.18135万元及利息,驳回了银行要求方先生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6年2月28日,王某指使一女子假冒丈夫侄女方小姐,持方小姐身份证及存折原件,与该女子共同将方小姐名下的11万元的活期存折密码挂失,并于2006年3月7日9:49左右,与该女子共同在七宝支行下辖的航华储蓄所将上述11万元存款全部取出。
方小姐发现存款被冒领,于2006年8月2日起诉银行,要求赔偿其11万元及其他损失。11月1日,法院以银行未履行其应尽之高度审慎义务为由,判决银行赔偿方小姐1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3627元。判决后,银行向方小姐支付了11万元并交纳了诉讼费3627元。
年底,王某因有冒领嫌疑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自述该11万元确系冒领,但已被其全部用于还债及支付孩子的生活费用。
银行认为,由于王某的冒领行为致11万元及其他相关损失,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方先生作为王某的丈夫,显然也应当负有赔偿责任。且方先生隐瞒了该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出庭作证支持方小姐对银行的起诉,事实上与王某一起实施了民事欺诈,共同造成银行经济损失。因此将王某和方先生一直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王某赔偿11万及利息,承担诉讼费;同时判令方先生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方先生辩称,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特征,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人未收到过11万元,也未实施过不当得利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且方小姐名下的存款11万元是其个人的财产,并非与王某两人的共同财产。故要求驳回争行对自己的诉请。
法院认为,由于王某串通他人实施冒领行为,骗取了银行存款11万元,故王某应当赔偿11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至于银行上次承担的诉讼费损失3627元,由于银行自身过失也是该案纠纷产生的原因,因此该笔诉讼费损失应由银行与肇事者王某各半承担,即承担1813.5元。在方先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法院在分析了下列关键问题后,作出了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结论。一是方先生虽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但王某的冒领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显然不符合夫妻共同生活之目的,同时银行也无证据证实方先生共同实施了冒领行为,因此冒领行为产生的债务显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方先生出庭作证支持侄女起诉的事实,应是方先生履行证人应尽之义务,其证词内容为其至银行反映情况及银行工作人员的答复情况,其作证行为及证词内容与银行诉称的损失无任何因果关系。因公安机关已就本案所涉王某冒领存款之事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因此本院已无继续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之必要。
作者:杨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