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己家的房门设计存在问题,开门时经常把行人撞倒,房主想把门改向,物业公司又不同意,于是房主把负责小区管理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配合自己把房门改向。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家住天通苑的李先生所住房屋房门开门时正好撞向电梯入口,房门挡住电梯大门约40%的面积,自他入住两年来,已撞人5次,其中赔偿受害人1次,当时赔偿了200元。李先生在起诉书中称,从2007年5月初开始,自己已经先后走访了物业公司、城管等部门,要求更改房门位置,杜绝撞人事件发生。但物业公司至今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止撞人事件再发,而且拒绝承担此类事件发生后的赔偿责任。李先生认为,由于物业的不配合,业主不能消除房门对公共部分的潜在危险导致撞人事件再发。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配合自己的改门行动,建一个小门,把现有的门封了。以后撞人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的法庭上对此事进行了答辩,认为李先生在2005年对房屋进行了验收,签了验收清单,物业公司向李先生提供了质量保证书及质量维修书,证明房屋是质量合格的。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的范围主要是小区的公共设施的维护、养护,对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变更原楼的规划设计,不是物业公司的合同范围内的,不是物业公司可以解决的,所有的楼都是经过规划设计院批准的,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变更。这个小区是一个经济适用住房,李先生现在把这个房屋都租出去了,进行商业行为,如果改门,直接可以进行商业经营,违反了相应的规定。
法院认为,建筑工程须经设计单位设计后方能施工。李先生未经有关单位重新设计批准,即要求物业公司配合更改房门,并支付因更改公共物业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故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作者:崔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