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某村几名村干部多次到一家饭店招待用餐,只打欠条而不付现金,饭店老板将村委与村干部一同告上法院。日前,临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村委限期清偿欠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
今年40岁的钱某是临沭县农民,经营一家饭店。2006年,邻村村委成员赵某、孙某等3人多次在其饭店招待用餐,共计欠就餐费1123元,去年底结算时赵某等3人打了欠条。钱某多次催要欠款,3人始终以无钱为由拒付。今年9月,钱某将该村村委及赵某等3人告上法院,要求付清欠款及延期付款利息。
赵某在庭审中辩称,欠钱某1123元就餐费情况属实,这些费用都是村委因工作需要搞招待而花费的,应由村委支付。
临沭法院认为,被告村委成员在钱某经营的饭店用餐,所欠招待费系被告村委工作需要用餐所致,应当由村委清偿,遂依法判决被告村委限期清偿所欠钱某招待费1123元,并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至判决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驳回原告钱某对被告赵某、孙某等3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村委负担。(通讯员 闻锐 记者 胡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