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结刘某与邓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刘某所写欠条无效。
原告刘某诉称,其与邓某曾有同居关系,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邓某以索取青春补偿费为名,胁迫其写下一张数额10万元的欠条,请求法院确认该欠条无效。
邓某辩称,10万元是解除同居关系时刘某赔偿的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肉体损失费和感情损失费,刘某是自愿出具欠条,并不是其胁迫刘某书写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成立的有效凭据。本案中,刘某出具的欠条所记载的内容表明其与邓某解除同居关系,邓某要求刘某给付青春、精神、肉体及感情损失费,该要求缺乏法律依据,邓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其他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该欠条不具有合法性。(韩继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