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归还巨额赌债,中轻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建平在两年时间里,以虚构公司业务资金、截留公司外借款等方式挪用公款1639.5万元。9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胡建平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违法所得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胡建平,现年43岁,自2001年11月起担任中轻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在2004年至2006年两年时间内,胡沉迷赌博,先后数十次前往港、澳地区豪赌,累积欠下赌债上千万元。
2004年9月20日和12月6日,胡建平将中轻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开具的金额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的两张银行本票交由两家并无业务往来的公司背书,用于套取现金。
同年10月,胡建平向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后分两次将公司50.5万元公款用于归还借款,其中5千元用于支付利息。
在2004年9月至2006年1月,胡建平利用手中所握的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保管权以及公司资金进出全凭自己“一只笔”的职务便利,频频将公司公款挪用以归还赌债、套取现金,总计金额1639.5万元。至案发,尚有1400余万元未能归还。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建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1600余万元,其中140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20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能退还,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胡建平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酌情从轻作出处罚。(吴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