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诈骗、受贿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是辽宁省大连市某房产管理处房屋交易中心产权产籍科退休科员。1995年初,陈某得知某公司所属的一无房产执照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之内后,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担任缮证工作的方便条件,用一空白的房产执照正本,为该房伪造了一份产权人为饮服公司、建筑面积为61.48平方米的房产执照,并持该伪造的房产执照到拆迁主管部门,以该房屋使用人的名义,要求给予补偿安置。经“动迁办”审查核实后,拆迁单位便将一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的住房补偿给陈某使用。1999年初,陈某为把所得到的上述房屋办理为其儿子名下的私人产权,利用一份空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伪造了一份其儿子于1995年5月15日购买该房屋的买卖合同。1999年7月,陈某为其儿子办理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经大连市金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房屋价值19.8万余元。
法院另查明,1996年至1997年间,陈某到某村村民委员会办理集体房屋产权证的更换工作,收受了该村所送感谢费5000元。该款被其个人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收受他人人民币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二罪,对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侯德伟 徐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