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经注册的山东寿光义工被寿光民政局以“非法团体”为由依法解散,对这个由150余人组成的爱心团队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打击。类似于寿光义工这样“名不正,言不顺”没有合法地位的义工组织十分普遍,由于国家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不少义工处境很尴尬。寿光民政局工作人员称,寿光义工开展活动从来没有和他们打过招呼。(9月11日《齐鲁晚报》)
寿光民政局解散义工团体的法律依据是1998年颁布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众所周知,义工组织是不以赢利为目标的,并且由于人数众多,管理起来也有着不小的难度,所以很多部门都会将之视为烫手山芋,唯恐管理不好给自己惹上一身麻烦,当然不会有“主管”社会团体的积极性。
单从法律程序讲,寿光民政局解散义工团体并无不当,但世事又往往是如此讽刺,不赢利社会团体的注册难,对应的却是一些赚钱能力极强的社会团体成为一些部门眼中的香饽饽。在这方面,闹出了惊天大丑闻的全国牙防组是最好的例子。全国牙防组不仅注册得非常顺利,而且由于主管部门的权威性,让牙防组能够在认证市场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这背后都是一个“利”字在作怪——— 类似于牙防组这类组织的赢利前景也让一些部门乐于接受主管的任务,所谓利益均沾是也。
义工团体的注册难和牙防组等赢利团体的格外受宠,折射了这样一个令人尴尬的现实——— 由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给予了相关部门极大的权力弹性,也就让它们可以名正言顺地为了自身利益考虑选择性地 “主管”社会团体。在这样的权力弹性下,牙防组受到主管部门的百般呵护、直至曝出大丑闻主管部门仍为其百般辩解,而义工团体却连注册都难上加难,就已经是一个很自然的尴尬结果。
在一个有着成熟分工的社会,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之间能够各司其职、功能互补。而社会发展的经验也证实,很多社会服务性的工作(比如义工服务)由社会团体来做成本更小,也更利于培育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问世的1998年,义工服务在我们国家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字眼,当时的条例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可以理解。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让法律跟上社会团体发展的步伐?在我看来,首先明确义工团体的主管部门,进一步放宽对义工团体注册的限制,应该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方面,香港地区有着现成的经验——— 放宽注册限制、给参与义工组织和事业的人许多政策优惠、要求学校定期开展义工活动,也正因为香港良好的义务服务政策环境,才让香港的义工团体成为了政府的好帮手,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君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