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上午,5名律师因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状告安徽省司法厅一案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
开庭时,原告董某没有到庭。庭审间隙,审判长告诉记者,几天前,董某已经打电话要求撤诉,并且寄来了书面撤诉申请。审判长表示,董某起诉的案件是否按撤诉处理,法院近期将作出决定。
记者看到,其余4名原告中除陈某请了两名代理人外,其他3名原告都是“自我辩护”。随着庭审的进行,这场颇有意味的行政诉讼案的来龙去脉展现在人们面前:
2005年以来,随着阜阳市中级法院多名法官腐败案被法院判决,一些长期在阜阳执业的律师由于向这些法官送钱送物而被曝光。去年下半年,安徽省司法厅根据阜阳市司法局的汇报,以阜阳市法官系列受贿窝案的生效刑事判决书为据,着手对李某等8名曾经向阜阳市中级法院经二庭原庭长董炳旭以及太和县法院原院长巩固华等人行贿的律师展开调查。查证属实后,今年2月,安徽省司法厅举行听证会,依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李某等6名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其余2人因行贿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处罚时效而仅给予业内处罚。之后,这6名律师中的5人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今年6月,司法部决定维持安徽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决定。这5人依然不服,分别向合肥市庐阳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安徽省司法厅,请求法院撤销该省司法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决定。
安徽省司法厅的代理人表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适当,请法庭驳回4名原告的请求。
法庭调查展开后,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逐渐明晰。原告认为,虽然生效判决书认定受贿人接受了他们的财物,但这并不表明4名原告的行为构成了行贿。只有法院判决他们构成行贿罪,被告才可依据律师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原告陈某称自己送钱送物只是正常人情交往。原告纪某表示,她与接受贿赂的董炳旭家是世交,他们之间的送钱送物属于礼尚往来。几名原告都认为,他们并没有因为向法官送钱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以他们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被告则称,司法厅认定4名原告行贿的依据是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判决书中认定,4名原告曾向有关法官送了几千到上万元不等的财物。根据律师法,只要能确定律师有向法官、检察官行贿的行为,就可以吊销其执业证书,而无需构成行贿罪,所以司法厅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庭审中,原告还认为,仅仅因为给法官送了几千块钱且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吊销执业证书,明显处罚过重。而且其送钱行为也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应秉承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惩戒,而不应该直接吊证。原告还对被告处罚程序是否合法提出了质疑。对此,被告强调,4名原告的行为妨碍了司法公正,破坏了律师队伍形象,且没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对他们作出的吊证的决定并无不当。(记者吴贻伙 《安徽商报》记者孔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