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李华善、段友莲赔偿原告刘建生、胡小红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70%计人民币5.0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建生、胡小红夫妇与被告李华善、段友莲夫妇系邻居。2007年6月10日中午,两原告之子刘杰(2005年6月15日出生)吃过午饭后,象往常一样前往被告家玩耍,当时被告家空无一人,但房屋门没有上锁。两原告之子刘杰进入被告李华善、段友莲家后,被被告家无人看管的母狗咬伤并窒息而死。
法院认为,被告李华善、段友莲家所饲养的母狗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危险性大,应当拴养或圈养。现被告李华善、段友莲放养,致使母狗咬死两原告之子刘杰,给两原告造成损失,作为动物饲养人的被告李华善、段友莲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刘建生、胡小红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其不满2周岁的小孩脱离监护,独自去被告家玩耍,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疏于监护与该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作者:刘红连 曾秋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