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原广播电视局局长胡学彪在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1.6万元,被明光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9月5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 1984年,被告人胡学彪从部队转业回来后,先后担任过明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明光市社会劳动保障局局长、明光市环境;ぞ志殖、明光市广播电视局局长、明光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等职务。2003年6月至2006年8月,在其任广电局局长期间,该单位职工江某承包了该局的广告中心。为了感谢胡学彪的支持与照顾,江某先后16次送给他人民币29.6万元和一台彩电、一部手机。其间,该局正在建设办公楼,为了得到建设项目,建筑商任某、王某某又向其行贿2万元和抽油烟机等物品。
作为曾经长期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胡学彪,深知收受他人巨额贿赂的法律后果。为了掩人耳目,逃避法律制裁,胡学彪收受他人财物后,把其中的27.1万元交给自己信任的本单位会计朱某,并指使她以朱某名义存入银行。在存放期间又擅自支配使用2.8万元,其所收受的钱财实际上仍处于其本人控制之下。胡学彪在为自己狡辩时说,江某给的钱是江某交给单位的承包风险金,朱某是单位会计,钱款交给她是公务行为。但实际上,广电局其他领导和上级部门均不知此事。
胡学彪收受他人财物后,以掩耳盗铃的手段,自以为能够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明光市人民以被告人胡学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该案的依法判决,充分说明不管被告人作案手段多么狡猾、隐蔽,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宋维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