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日,河南郑州天降大雨,无盖窨井吞噬一男子。受害者的家人悲痛欲绝,其父亲、妻子及一双未成年儿女将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扶养费、赡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7.12万余元。9月1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据原告诉状称,2007年8月2日郑州突降大雨,受害人黄某路经郑州市京广路和永安街交叉口时坠入排水窨井溺水死亡。经查,该排水窨井盖系被告工作人员按照被告要求为加快排水而掀开的。原告认为,被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经被告与原告协商,被告同意承担责任,但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作者:南南 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