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德一案,与之前不少贪官情形相似,一人出事,妻儿都牵涉其中。
儿子屡屡涉案,妻子经手绝大部分贿款
据了解,刘兴德的腐败案件突破是从刘的儿子刘志勇开始的。在检方指控刘兴德的许多犯罪事实中,相当一部分都涉及到刘的儿子,而且绝大部分的受贿款项都是由刘兴德交给妻子存入银行的。
2002年年底,当地市民罗某与衡南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经理肖某合伙开发草桥花园小区项目急需资金,遂于2003年1月以衡南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名义向衡阳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
其间,罗、肖二人通过刘兴德在衡阳市检察院工作的亲戚介绍认识了刘兴德,并约请刘兴德一起打牌、吃饭,请刘兴德对该笔贷款给予支持。
据罗、肖二人供述,该人帮忙的条件有两个:1、肖和罗以2.5万元接下刘亲戚办的“怡心茶楼”;2、他要占该工程利润的2%的干股。而据两人推算该项目如办成,可获得3000多万元的利润,也就是对方可得60多万元,所以才肯出力帮忙。
之后,刘兴德向贷款经办行衡州支行行长陈志强打招呼。2003年1月31日(农历2002年大年三十)衡阳市商业银行批复同意贷款300万元给衡南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
为感谢刘兴德的关照,罗、肖二人商议送钱给刘兴德,并由罗第二天(2002年大年初一)到刘兴德家,送给刘兴德5万元港币。刘兴德予以接受,并交妻子彭建华存入银行。
莲湖路步行街项目也是一例。
2003年下半年,衡阳市政府准备开发莲湖路步行街项目,衡阳市华源集团董事长李伟生以8300万元摘牌该项目土地。在支付了5500万元后,尚欠2800万元。李随即准备向衡阳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
2004年2月,李通过衡阳市人大某领导约刘兴德吃饭,请其支持。同月18日正式提出了贷款要求。2004年4月20日,衡阳市商业银行审贷委员会审议通过,行长李初春也签字同意。但刘兴德考虑该项目在居民密集区,拆迁工作阻力大,贷款发放后风险较大而一直犹豫。
两天后,李在与刘兴德会面时,刘暗示儿子刘志勇想买台车,让李有事找刘志勇。此后,李如约将30万元现金送给刘志勇。不久,刘兴德便同意将这笔贷款发放给华源公司。
刘在向办案人员交代时说,自己没有为家属和亲戚介绍工程和贷款业务。但对于儿子刘志勇在商业银行筹备阶段承揽营业网点装修业务之事,是后来儿子装修了两个网点后,才听到商业银行员工议论,清楚了儿子利用自己的名义和社会关系在做装修业务。
刘兴德在事后并没有制止。供述中,他当时认为自己对此事负一定的责任,后要求行领导制定了一个招标工作制度进行规范。
10年间“积累”200多万元
在记者两赴衡阳调查中,知情人士称,几年的大肆敛财,刘家聚集了巨额财富。
而对此问题,刘兴德与妻子彭建华供称:两人工资加单位福利,一年的收入大概5万元左右。其他是逢年过节、过生日,儿女亲属送来的礼金。以前,刘兴德常写一些文章,一年大约有三四千元的稿费。
刘妻彭建华在调查期间清楚回忆,家中有23笔存款(不含两人的工资存折),共计财产580多万元。这些存款一部分是彭自己保管,一些放在亲戚家中。这是因为家中的存款金额大,怕以自己的名字存影响不好。
她感叹,以前由于工资低,家里基本是收支平衡。两人调到衡阳市工作后开始略有节余。大概在1987年左右家里开始有了1万元左右的存款。在1995年以后到2006年期间,家里存款增加的幅度要大些了。现在家里有200多万存款,是1995年以来陆续积累起来的。
一家有8处房产,300多万财产来路不明
在与刘志勇交往密切的人被抓后,刘全家人开始商量把家庭财产转移一部分。刘兴德与爱人、女儿三人最后商定分别存到亲戚的名下,转移一部分到女婿李某名下,由女儿保管。剩余一部分存款置于刘兴德的妻子名下。
儿子刘志勇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刘妻彭建华要女儿把准备转移到亲戚家的有关存单作登记。其女儿用一张学生作文纸记录,共计有人民币170多万元,美元4629元,欧元5000元,港币27198元。而女儿女婿则将近10年来别人送给刘兴德的一些衬衣、领带、皮鞋、酒等物品在刘家清理后用车拉走。
彭建华称,为转移财产,她除了交给刘兴德妹妹的儿子蒋某20多万元的存折外,还给了他一个上了锁的黑色皮包,其中有一根金条和三四万元现金。后来经湖南省纪委工作人员查明,该金条上注明为149克,近3两重。
据彭供认,全家人共有8处房产:第一套是位于衡阳市环城北路70号的财政局家属房,花了19498元购买,单位负责装修了。第二套是衡阳市吉祥花园里的一套,花了22866元。第三、第四套房子是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财政局集资房。总计花了购房费近20万元。第5套是衡阳市国税局华新开发区的集资房,产权人为女儿。该房子花费17.5万元。刘兴德夫妇出资14.5万元。第6套房子是郊区财政局的集资房,产权人是刘志勇。夫妇只出了4000元,其余儿子自出。该房没有装修和使用。第7套房子是刘兴德名字集资的,是华新开发区的商业银行集资房,交房款17.3万元。第8套房子是衡阳市财政局院内儿媳伍娜名下的一套,是儿子儿媳的集资房。
该8处房产中,刘兴德夫妇为儿女和自己支出购房款56万多元。
检方指控,从1987年至案发时,刘兴德家庭全部财产总计折合人民币近922万元。其中,不动产价值折合人民币335.5万余元,动产折合人民币522.6万余元,家庭消费支出人民币63.8万余元。刘兴德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586.4万余元。其中,刘兴德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373.5万余元,家庭合法收入共计人民币193.7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折合人民币19.1万余元。因此,刘兴德尚有价值人民币335.4万余元的财产其本人不能说明来源。
两项合计,数额已达惊人地步。(天明 洪克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