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软件公司为留住人才,自定规则将员工当年的年终奖分期4年兑现;若员工跳槽,未兑现完的年终奖将不再兑现。一名跳槽的员工较真这一奖金发放办法,将老东家告上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兑现拖欠的1.4万余元,并主张按奖金总数的2倍支付赔偿金。昨天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须支付拖欠奖金1.4万余元。
工作四年了 奖金没领全
现年26岁的王艳是一名软件工程师。2003年8月,她被南京一家软件公司聘用,从事软件开发业务。2006年底,王艳跳槽到外省的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并正式提出了辞职请求。同年12月13日,公司同意解除与王艳的劳动合同。
2007年2月,王艳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公司索要奖金,该负责人明确拒绝了她的要求,理由是她已经离职。按照这家公司的内部规定,员工当年的年终贡献奖将在4年内兑现完毕,以此逐年向后滚动,2003年至2005年王艳累计留存公司的奖金为8000余元,2006年度未领取的年终奖为6000元左右。
索奖金被拒 起诉到法院
索要奖金遭到公司明确拒绝后,王艳于今年4月4日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认定王艳的申诉超过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理此案。王艳对此不服,随后将“老东家”告上了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应得的奖金报酬。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软件公司辩称:公司《工资规则》第9条明确规定,公司设奖项的目的是留住人才,不是法定报酬。根据该规定,原告离职后就不再获得贡献奖的剩余部分。
公司违法了 起诉获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2006年12月13日解除合同,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2007年1月9日被告支付了原告2006年12月的工资。原、被告双方的电子邮件表明,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奖金问题直到2007年2月7日才明确拒绝,故申诉时效应当从此时起算,原告于4月4日申请仲裁,其请求未超过申诉时效。
被告的《工资规则》关于员工离职后不再发放离职前的奖金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贡献奖是对员工当年工作的考核,属于考核年度的工资组成部分,被告据此扣发员工贡献奖缺乏依据。同时被告扣发员工离职前的奖金的行为,既限制了劳动力流动,也造成付出相同劳动后,在职员工与离职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同等的结果,与劳动法同工同酬以及不得克扣劳动报酬的规定相违背。最后法院判决软件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王艳2003年至2005年度员工贡献奖8256.06元、2006年度员工贡献奖5940.96元,合计人民币14197.02元;法院驳回王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李自庆 民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