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钱就不让走,直到满足对方的所有要求才脱身。昨日,杨某向律师咨询,讨债人要走3000元“出场费”合法吗?
5月16日,杨某买了一辆64万元的凌志车,其中30万元办了按揭,欠交6、7月份的按揭。8月16日中午12时许,杨某将车停在汉口三阳路某局停车场,办完事后刚上车,6名男青年围了过来,自称是担保公司员工,要求杨某赶紧补交6、7月份的按揭款和违约金,另要支付3000元的“出场费”,否则不让走。
杨某认为“出场费”是敲诈。对方说,杨某违约在先,公司才出此下策。他们付出劳动了,自然要收“出场费”。
杨某打了110,警察认为是经济纠纷,让他们上法院解决。杨某只好通知朋友带钱来,付清了6、7、8月份的本金、利息,以及每天5‰的违约金,对于3000元的出场费,双方互不相让。僵持到下午4时许,杨某给了3000元,对方才离去。
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徐向平律师说,硬要“出场费”涉嫌敲诈勒索罪,杨某可以报案。
“擦边球”式的手段易变质
1995年11月起,公安部等部门已禁止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但目前,仍有一些调查公司、担保公司做讨债业务。记者探访发现,这些公司均强调自己“绝不使用暴力”。
据了解,讨债公司替债主收债,通常按收回金额的10%—40%提成,如果收债难度大,提成的比例还要高一些。“我们只想把钱要回来,不想把事情搞大。”这些公司称,但为了对欠款人形成威慑,往往找来些混混式的小青年出马。律师称,以语言恐吓、限制欠债人行动,这些“擦边球”式的手段并不合法,而且很可能演变为刑事案件,到那时债主也脱不了干系。(记者胡勇谋 通讯员萧鸣 实习生鲁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