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于美华索要被拖欠的工程款遭到拒绝,在小区门口将老板轿车拦下,之后又趴在轿车的机关盖上不下来,被老板开车前行、后倒,几个动作将其从车上甩下,造成8级伤残。昨日记者获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王福君一次性向被害方于美华赔付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伤残补助金等经济损失费16万余元。旅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福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王福君2005年承揽了一项较大的住宅工程,因该工程承发包项目较多,王福君将一部分工程发包给有4套大型工程机械的同乡于美华。工程完成后,王福君付给于美华工程款10000余元,尚欠几千元未付清。
于美华向王福君索要剩余的3800元工程款,而王福君拖着不给。今年2月5日,于美华和丈夫到王福君家索要,对此王福君很不高兴,将两人赶出去。于美华和丈夫出来后站在小区门口,当看到王福君开车出来时,上前阻拦王福君的车。王福君开着车向前、向后调整车,在倒车时于美华趴在汽车的机关盖上不下来,这个举动激怒了王福君,他开车连续几个动作将于美华从车上甩下。
于美华伤后住院75天,医院诊断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外踝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于美华将王福君告上法庭,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伤残补助金、后期治疗费等费用174000余元。期间,王福君与于美华协商解决赔偿等问题,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福君一次性向被害方于美华赔付经济损失费16万元,并及时给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福君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核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案发后投案自首,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福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作者:单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