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現丈夫與其他女人同居生子后,王女士告上了法院。昨天,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雙方離婚。王女士除獲得1萬元補償款外,還獲賠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王女士說,她與丈夫池先生1984年結婚,婚后生有4個子女,長女已經成年,一家人幸福地生活了很多年。但他們2000年到北京發(fā)展后,開公司發(fā)了財的丈夫對她越來越冷漠,經常不回家。
經過調查王女士發(fā)現,丈夫已與其他女人同居。一開始,王女士還試圖挽回丈夫,但幾經協商都未見丈夫好轉。
傷心的王女士隨后告上法庭,要求離婚,并分割財產。一審法院開庭時,池先生同意離婚,由王女士撫養(yǎng)孩子,并表示愿意給付王女士補償款1萬元。
王女士不服,上訴至市二中院。她提供線索稱,池先生與他人同居,并在醫(yī)院生有一子。王女士以此堅決要求池先生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二中院在審理過程中,依據王女士的申請,到醫(yī)院調取了與池先生同居的第三者的產科病歷,病歷中家屬一欄有池先生簽字,并注明與產婦關系為夫妻。
二中院認為,池先生婚后與他人存在不正當關系,并生有一子,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池先生存在過錯,現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準許。因現有充分證據證明池先生是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過錯方,因此法院酌定他應給付王女士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為何不提丈夫重婚
對于出軌丈夫是否涉及重婚罪的問題,法官說,民事官司無法認定重婚罪這個刑事罪名,這需要由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但現實中,很多女方因考慮到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一般不去報案。(作者:裴曉蘭 王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