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張家口市張北縣的孟存明“強奸罪”被平反,拿到24萬余元國家賠償。6月19日,曾因強奸罪(未遂)被判6年有期徒刑的劉前也被宣告無罪。據(jù)了解,兩起冤案均出自同一偵查機關(guān)張北縣公安局。
-女兒12歲了,沒當(dāng)面叫過爸爸
“女兒已經(jīng)12歲了,從來沒有當(dāng)面叫過我一聲爸爸!苯衲39歲的劉前很辛酸,對于女兒來說,他還是很陌生。因為在女兒開始懂事的幾年里,劉前卻無故因強奸罪入獄。
劉前是張家口市蔚縣人,17歲時,舉家定居張家口市張北縣。在遭遇禍事之前,劉前擁有著一個幸福的家庭:劉前在張北開了個做鞋的小作坊,生意很好。媳婦很賢惠,生了一個女兒。然而,一切從1998年的4月14日起發(fā)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
1998年4月10日,劉前的鄰居王某被人強奸未遂,4月14日,劉前被傳喚到了公安局,很快因“涉嫌強奸罪”被逮捕,當(dāng)年7月29日,一審判決劉前犯有強奸罪(未遂),判處6年有期徒刑,劉前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劉前被送往監(jiān)獄服刑。
監(jiān)獄外,劉前的愛人和父母不斷為他申訴,直到2005年11月20日,劉前迎來了張家口市中級法院的再審決定書。今年6月19日,背負了9年多強奸罪名的劉前被平反,冤情昭雪。
-人證物證均不全卻定了案
“1998年4月10日晚8時30分,被害人王某到張北縣張北鎮(zhèn)派出所報案稱,被人強奸未遂……并稱作案人推一輛自行車,黑色大車子。他騎車跑時車上掉下一個尼龍編織袋。王還稱,作案人對其加害時,縣招待所職工馬某正好回家碰見……”這是張家口市中院再審中對案情的描述。
“那天晚上我就在家和媳婦看電視,哄孩子,哪兒也沒去過。”劉前說,他到現(xiàn)在也不知道為什么把強奸的帽子扣到了他的頭上。
再審判決書中稱,在認定劉前一案中,惟一的證據(jù)即是被害人王某的指認,稱劉前是對其強奸未遂之人。
作為當(dāng)時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劉前自始至終都沒有承認自己作過案。
作為重要的目擊證人馬某,其幾次辨認均稱“挺像”,一直不能確定其當(dāng)時看到的作案者是劉前。
案發(fā)時一個重要物證是作案人落下的編織袋,袋內(nèi)是一包衣服。而在案卷中,始終沒有證據(jù)證明這些東西是劉前的,或者是其家人的。
作為案件另一重要物證,即被害人王某稱,搏斗中,作案人在其身上留下了血跡。而當(dāng)時辦案的張北縣公安局刑警隊一度“呈請延長拘留期限”,理由之一便是被害人衣服上的血跡待檢驗。但在原案卷中卻沒有驗血結(jié)果。
再審中,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認定劉前對被害人王某強奸(未遂)“根據(jù)不足”,“本案除王某指證外無其他確實證據(jù)證明原審上訴人劉前對其實施犯罪行為!
-法院指出公安案卷漏洞百出
犯罪嫌疑人還未被傳喚,證人就已經(jīng)辨認了,如此不符合邏輯的事情,竟然出現(xiàn)在當(dāng)時公安案卷的筆錄中。
記者在2000年12月張北縣法院就劉前一案向張家口市中院遞交的一份審查報告中看到,就張北縣公安局劉前一案的案卷,張北縣法院指出了多處漏洞:
其一,公安案卷中記錄,接到報警的是張北鎮(zhèn)派出所,但是在公安案卷中,卻沒有被害人的報案材料、登記材料和調(diào)查材料。其二,張北縣法院在審查報告中稱,公安案卷記錄的時間是證人馬某辨認在前,傳喚劉前在后。
-盼望盡早拿到國家賠償
“放走了一個壞人,冤枉了一個好人,”劉前說,“這可真是造孽呢。”剛被關(guān)進監(jiān)獄的時候,劉前氣得肚子都是鼓的,天天吃不下飯。如今,拿到無罪判決了,劉前說,自己總算出了口氣。
但是,這么多年來,劉前和家人承受了太多,劉前的父親由于兒子蒙冤入獄,含恨而終,臨死也沒有見上劉前一面。劉前的媳婦忍辱負重,一個人撫養(yǎng)孩子,承受了太多的磨難。
目前,劉前已經(jīng)向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國家賠償,劉前告訴記者,他現(xiàn)在只盼有關(guān)部門對他的事重視起來,以盡早拿到國家賠償。(李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