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1日晚11时许,新乡市牧野区畅岗新村人袁金宝为逃避过桥费而强行闯岗,收费站的保安拦车未成,捡一水泥块砸向该车,导致坐在副驾驶坐上的袁金宝妻子重伤,成了植物人。昨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保安师国伟有期徒刑3年,并判处相关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
丈夫闯岗妻子遭殃
2006年8月21日晚11时许,袁金宝开车路过郑州黄河公路大桥收费站,为了逃避10元钱的过桥费,他强行闯过该收费站,闯岗后由南向北行驶。
郑州市惠济区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师国伟当时正在该收费站替别人值班,见袁金宝驾车闯岗后,便上前拦截。然而,袁金宝的车并未停下。这时,师国伟便从地上捡起一水泥块,向该车副驾驶位上的挡风玻璃砸去,石块正好砸向了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吕艳丽的头部。
后经过诊断,吕艳丽被砸成重伤,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成了植物人。截至2007年4月21日,吕艳丽家因其受伤共花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9.5万元。
在师国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袁金宝以吕艳丽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师国伟、郑州市惠济区保安服务公司以及郑州黄河公路大桥收费站的管理者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分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争议:
谁该承担民事责任
师国伟对指控的事实和故意伤害罪罪名无异议,民事部分同意依法赔偿。师国伟的法定代理人认为,案件发生时,师国伟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且袁金宝闯岗有过错,对师国伟应减轻处罚,民事部分其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
但师国伟的法定代理人同时认为,师国伟系惠济区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在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分公司履行职务行为,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分公司有监管不当的责任,惠济区保安服务公司和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分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分公司认为,其公司与惠济区保安服务公司签订有服务合同,系服务合同关系,师国伟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
惠济区保安服务公司则称,惠济区保安服务公司于2006年8月11日将师国伟除名,案发时师国伟已不是公司的保安,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三被告均有责任
惠济区人民法院认为,师国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罚。但师国伟作案时不满18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被害方闯岗在先,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对师国伟的处罚及赔偿责任。师国伟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与师国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师国伟是惠济区保安服务公司派到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分公司的保安人员,并系在工作期间致人损伤,该公司虽决定将师国伟予以除名,但未将相关决定送达、通知师国伟,惠济区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分公司对派驻该公司的保安负有管理责任,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惠济区人民法院遂判处师国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其与监护人以及惠济区保安服务公司共同赔偿吕艳丽经济损失23.6万元(按损失总额的80%计算),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分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记者张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