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有家公司欠下184万元债务后,名下的184万元股票被法院冻结。当债主提出要变卖股票兑现时,执行法官却认为这批股票有升值潜力。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法官将这批股票捂了一段时间,并成功使其变成了423万元。这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法院执行完结,债权人拿到了执行款,债务人更获得了239万元增值收入。(《长江商报》7月13日)
从个案来看,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比起一张法律白条要让人欣慰得多。但问题并不在结果而在过程———我们要讨论的是法官能不能替被告炒股———作为法律职业者的法官是否适合代为当事人进行股市操盘?亏损之后导致执行不能怎么办?
法官替被告炒股违背了司法中立,事实上是将本该属于债权人的可期待利益强行转移给了债务人。不否认债务人的可期待利益应该得到司法的尊重,但债权人呢?如果债务人按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债权人也可以将这笔执行款项投入股市,可能也会获利颇丰。法官捂住债务人的股票,实际上是将本属于债权人的可期待利益捂在债务人的身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对已到期的债务,被执行人只有股票可以执行的,要么转让,要么拍卖、变卖、要么抵偿。
在武汉的个案中,执行法官声称其替被告炒股是得到了原、被告双方同意的,似乎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权。我不否认在很多时候债权人也会同意这种可期待利益的转移———于“执行难”的大背景之下,能够收回本金就够了,至于迟几天,还在可容忍的幅度之内。但是,此先例一开,也许在“执行难”的诸多表现中,又将多出一种———因法官代为炒股而亏损之后,原本不难的执行也变得很难。
也许武汉的个案的确在三者之间实现了各方所期待的正义。但要知道,程序正义才是社会的正义,实体正义只是个人的正义,个案中的当事人也许会满意,社会却难以满意这种将更多执行致于不确定状态之下的所谓“正义”。
(作者王琳 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