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换了业主,租户却不肯搬离,为此,新房东到供电局申请停止对该房屋供电,整整一个月。租户吃尽苦头。于是,租户将番禺区供电局告上法庭,称供电局停电前没有通知她,应该赔偿损失。
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新城芳华花园的一处房屋本为梁某所有,后被法院拍卖给焦某。当时,房屋已经出租给赵某(化名)两年多时间。
焦某认为,赵某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却一直拒绝搬走。于是,2006年9月21日,焦某持相关材料向番禺供电局申请对房屋断电。9月22日,番禺供电局开始对该房屋停止供电。
整整一个多月,赵某只能到旅馆临时住宿,于是状告番禺供电局,索赔包括2000元精神损失费在内合计3878元。
赵某认为,番禺供电局在停电时,应当知道该房屋有人居;而且从未发生过拖欠电费的问题。但番禺供电局在停电前却没有通知她,造成了她的损失,应该赔偿。
番禺区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焦点是番禺供电局的停电行为是否属没有依据的违法行为。根据庭审查明,番禺供电局是根据房屋现在所有权人焦某的申请,依照供电营业的相关规定,停止对焦某所有的房屋进行供电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同时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相符的事实时有发生,番禺供电局作为供电方,在接到用电方申请时,没有必要了解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情况,也不可能获知实际使用人情况。因此,要求其履行通知义务是不合理的。法院据此驳回了赵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