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13年的婚姻由于夫妻二人感情不合宣告结束,就在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的夜里,谢毅春用硫酸泼向了正在熟睡的牛先生,后牛先生被诊断为重伤。7月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谢毅春犯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谢毅春有期徒刑十四年,同时赔偿牛先生经济损失三十八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谢毅春于2006年11月27日与丈夫牛先生因感情不合办理了离婚手续。2006年11月28日1时许,谢毅春在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的家中,因怨恨而起意报复牛先生,遂趁牛先生熟睡之机,用硫酸泼浇在牛先生的头面部、躯干部、会阴部及四肢等部位。牛先生所受损伤经鉴定构成重伤。谢毅春作案后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牛先生在法庭审理中提出了由于谢毅春的犯罪行为使他遭受的经济损失,要求谢毅春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3万余元,并向法庭提交了由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单位证明及医疗费单据等证据。
庭审理中,谢毅春称案发时,其与牛先生发生争吵,谢毅春欲喝敌敌畏,牛先生用语言刺激她,为了让牛先生闭嘴,谢毅春误把硫酸当作敌敌畏向牛先生泼洒,其实本人并没有伤害牛先生的主观故意。谢毅春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牛先生行为不检点,给谢毅春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过错,且谢毅春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据牛先生称:1999年其得了性病,还传给了谢毅春。2006年8月,单位组织去烟台疗养,可以带家属,牛先生没让谢毅春去,后二人大吵了一架,谢毅春称要报复他。同年11月24日晚,牛先生加完班准备和同事一起吃饭,谢毅春非让牛先生回家吃饭,牛先生回来后很不高兴还埋怨妻子谢毅春,后谢毅春提出离婚,但要求牛先生把房子给谢毅春,牛先生表示同意。
11月27日上午,牛先生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的房子过户给谢毅春。下午,俩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晚,二人和邻居等几人一起吃完晚饭后,谢毅春就回家了,牛先生玩牌到夜里0时30分许回家时,见谢毅春已经睡了,也就睡了,睡着后突感身上火辣辣的疼,醒来见谢毅春用瓶子往他身上、头上浇东西,谢毅春还说:“跟我离婚,我弄死你”,牛先生推了谢毅春,并将谢毅春手中的瓶子撞碎了。匆忙往外跑时,谢毅春拿了刀还说:“我捅死你”。
另据了解,谢毅春在侦查期间曾供述:她和牛先生于1993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但在七年前,牛先生认识了一个发廊女,还染上了性病,并传染给了她。牛先生经常挺晚回家,还说找情人挺好的,为此,二人经常吵架。
对于谢毅春在庭审中所提及的辩解,经过庭审的举证质证,法院认为牛先生的陈述证实敌敌畏瓶子小,而硫酸瓶子较大,两个瓶子在外部特征上存在差别,根据《现场勘查笔录》案发卧室内有明显刺激性气味的记载,硫酸的刺激性气味是很明显的,谢毅春即使拿错了瓶子,开盖后也应闻到气味不对;且谢毅春在侦查期间始终供认其为报复故意持硫酸泼洒牛先生的事实,该供述与被害人牛先生的陈述相符,故谢毅春的辩解无证据证实,一中院不予采纳。而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则以谢毅春与牛先生已经离婚,现无证据证实案发时牛先生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责任为由,否定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毅春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谢毅春犯罪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毅春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谢毅春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谢毅春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先生遭受的经济损失,谢毅春依法应予合理赔偿。故一中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