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驾校学员学车时,撞死另一学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追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驾校、教练和学员分担原告12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5年3月,郧西县一家职校聘用庹正华担任该校驾驶教练,签订了聘用合同。一个月后,学员梅军报名参加了该驾校的汽车培训学习,由教练庹正华执教。
5月份,由于学员过多,庹正华便将学员分成两组练车,一组在校内由老学员带新学员,一组上路练车由庹正华本人负责。
5月6日16时许,梅军驾驶无教练指导的教练车在校内练习时,因操作不当,误将油门当刹车,将正在教练场地边缘花坛处歇凉的该校学员张某当场压死。
事发后,公安交警部门迅速调查,次日又主持职校与张某家属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
为避免矛盾扩大, 职校先行一次性赔付死者亲属各项费用12万元。
赔付完毕,职校又找教练庹正华和肇事者梅军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双方推上法院。审理中,教练庹正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
郧西法院审理认为,职校组织学员进行汽车驾驶培训,作为该培训部门,应有组织、教育、管理、服务责任。学员梅军与职校之间形成了教学服务关系,职校有义务指派教练指导梅军练习。但在培训中,发生了没有教练练车致他人死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职校负有主要过错。
法院还认为,职校依法承担赔付责任后,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教练庹正华应当履行现场指导而未尽职责,应当预见到学员练车无专业人员指导的潜在危险性,致使梅军在练车时致人死亡,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由此给职校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梅军练车应当预见无人指导有严重的危险性,却仍驾车终于操作不当致他人死亡,负有过错,由此给职校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于是,法院缺席判决教练庹正华赔偿职校3.6万、学员梅军赔偿1.2万元。(作者:桂千勇 汪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