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贪图享乐误入歧途,情感受挫后为要“补偿费”竟绑架“情人”的儿子。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元。
现年17岁的陈某是云南省昭通市人,小学毕业后因家庭困难辍学。2005年初,她随姐姐来到江苏溧阳市一美容店学徒,没多久就嫌太辛苦半途而废,后与经营旅馆的程某相识,经不住程某的“甜言蜜语”,不久即与其同居。程某曾允诺“与她结婚,为她开服装店”等,但没过多久就开始对陈某不理不睬,当初的口头承诺也不再提起,并说他的财产都是儿子的。受到冷落的陈某认为程欺骗了她的感情,于是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要一笔“青春补偿费”。
2006年12月22日,陈某用他人的身份证在溧阳市农业银行办了一张信用卡,并购置了一把水果刀。当晚,她来到程某经营的旅馆,对程说要带他儿子出去吃夜宵,后又租车将男孩带到了宜兴市某宾馆,并对男孩说住一晚上第二天回家。晚11点,陈某即打电话给程某,要程汇15万元到她指定的账户,同时威胁“如报警,就杀掉孩子”。程接电话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同时,因宾馆房间隔音效果较差,陈某打勒索电话时被隔壁的客人听到,也立即报了警。当晚12时,陈某在宾馆房间里被抓获。
宜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未直接造成严重的后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她作了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作者:吴杏萍 杜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