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二中院获悉,银行存款计息争议案已终审宣判。法院终审认定银行存款计息天数为30天,驳回储户段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5年8月26日,段先生将其开户银行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其五笔存款的存期均跨越每月的31日,而银行未将该日计息,共少支付利息105.86元,为此要求银行支付该款。
法院认为,银行根据国家利率管理的法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全年均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息的规定和行业惯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现段先生主张银行少计付其存款利息的主张不成立。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郭志霞 通讯员李丰)